摘要: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通知》明确提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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