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三省(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比较 【正文】

三省(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比较

作者:江欣禅; 王艳; 徐伟; 杨爽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211198; 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山东青岛266033
医疗保险   特殊用药   药品谈判   山东   江苏  

摘要:目的:了解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的基本情况。方法:查阅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与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谈判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谈判机制、保障对象、支付范围、筹资机制及补偿水平五个方面进行比较。结果:青岛市筹资来源于财政拨款,谈判涉及药品和医用材料,覆盖重大疾病、罕见病及慢性病;江苏省无进行额外筹资,有针对性地救助乳腺癌和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并将仿制药纳入了谈判范围;浙江省建立了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分担机制,没有限定医疗保险特殊用药的临床指征,实行按费用分段补偿。结论: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可鼓励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赠送谈判;增加罕见病用药,逐步纳入医用材料;建立医疗保险特殊用药保障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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