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付方式改革能够推动医联体、分级诊疗等机构间的服务协作关系的建立,DRGs与按人头付费能够带来服务质量的提升与成本降低。不同的支付方式对机构间的协作效应不同。医保的统筹层次与其带来的服务组织整合的程度一一对应,按项目付费只能够影响个体医生的行为,而按人头预付整合的服务供给体系更容易形成,随着医保服务统筹的层次越高,在其作用下能够实现的组织整合程度也就越高,同时不同统筹层次下的评估重点也有所差异。所以,应针对不同的改革需求。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同时也要考虑医保的支付效率与改革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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