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医生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养老保障理应纳入国家统一组织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考虑到乡村医生队伍的特点,江苏省确定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作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主体制度形式,对达到退职年龄或已离岗乡村医生采取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合理补助的方式妥善处理。这样既能达到保障水平适宜,又能保证政策在面上比较容易落实,而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和城乡低保水平的逐步提高,建立起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的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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