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货查验义务浅析 【正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货查验义务浅析

作者:彭涛; 胡慧慧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货   义务   食品安全标准   证据证明   赔偿责任  

摘要:2015年4月24日公布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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