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案例1.1简要案情本中心接受某法院委托,对一起案件所涉文件上可见指印的形成方式进行鉴定。需检材料为三张《收条》(图1),落款日期分别是“2015年10月12日”为检材1(图1A)、“2016年6月22日”为检材2(图1B)、“2016年7月10日”为检材3(图1C),每张落款处均有被告“杨某”的签名及指印,被告对上述签名及指印不认可。第一次鉴定在其省内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手写体签名为打印形成,指印为被告右手拇指所留。法院据此对指印的形成方式产生疑问,遂依被告申请委托本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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