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鉴定 再次输卵管妊娠误诊致自然受孕机会丧失医疗损害鉴定1例 【正文】

再次输卵管妊娠误诊致自然受孕机会丧失医疗损害鉴定1例

作者:郑锦平; 徐伦武; 成建定; 罗光华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广东广州510080; 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福建南平353000;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广州510520
法医临床学   输卵管妊娠   医疗纠纷  

摘要:1案例1.1简要案情梁某,女,38岁,既往因异位妊娠切除右侧输卵管。某年5月11日因“停经1月余”到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宫内早孕,予无痛人流处理。5月20日,梁某因腹痛再次到甲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胃肠炎”,门诊予对症治疗,效果差,且回家后不久即感下腹部剧痛,遂至乙医院求治,诊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失血性贫血”,予紧急抢救、切除患侧输卵管等处理。现梁某以甲医院误诊致其不得不再次接受一侧输卵管切除术而导致丧失自然受孕机会为由,要求医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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