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浅析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举报的处理 【正文】

浅析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举报的处理

作者:方斌; 虞金波; 许海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不详
价格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权   价格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调节价  

摘要: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除极少数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政府定价)外,97%的商品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其整体或环节,在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也要逐步放开。在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定价权和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分离,分属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避免了政府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加强了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也对完善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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