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为他人办理手机贷款后删除贷款信息并转移资金的行为认定 【正文】

为他人办理手机贷款后删除贷款信息并转移资金的行为认定

作者:张建兵; 邱楠; 张涛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2630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26300
贷款业务   资金转移   手机   行为认定   信息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郭某某、倪某某租用南通市通州区某酒店房间作为办公室,从事贷款业务。2018年2月,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来到郭某某、倪某某办公室,要求该二人为其办理手机贷款业务。郭某某、倪某某利用黄某某急于用钱的心理,取得黄某某信任,待黄某某告知其银行卡密码、支付宝密码等相关信息后,从黄某某农业银行手机APP软件中贷款,贷款成功后将黄某某手机中银行发送的贷款成功等信息删除,对黄某某谎称该贷款已被其他网贷扣除,并将资金转移至郭某某银行卡以及通过POS机虚拟购物方式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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