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抢劫赌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的司法判断 【正文】

抢劫赌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的司法判断

作者:刘在青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 300210
司法判断   抢劫罪   定罪   赌资   居民小区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7日20时左右,嫌疑人刘某某进入位于某市一居民小区内非法设立的彩票店投注.至21时许,投注输掉人民币数百元(刘自称输掉400余元,被害人李称200余元)因怀疑彩票店服务员即被害人李某(女)操作机器作弊,致使其输钱,遂用手掐住李某脖子并索要现金100元,后离开.李某遂拨打电话向彩票店老板洪某某求救.因刘某某觉得仍未能完全弥补损失,随即又返回该彩票店并再次强行索要现金100元(被害人称两次共计400-500元).期间,刘某某还以暴力手段意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洪某某等人接李某求救电话后遂赶到彩票店,现场控制闻声欲逃离的刘某某并报警,嫌疑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随身携带的金额是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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