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为泄愤殴打他人并强抢钱财如何定性 【正文】

为泄愤殴打他人并强抢钱财如何定性

作者:胡娜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2120
寻衅滋事罪   构成要件   抢劫罪   强拿硬要   定罪处罚  

摘要:[案情]李某(女,17岁)与刘某(女,17岁)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14日凌晨,李某邀刘某、周某(女,19岁)、朱某(女,17岁)等人一起喝啤酒、吃宵夜,刘某与周某、朱某系初次见面。席间李某想起刘某背后说自己坏话,便欲教训刘某,并将此想法悄悄告诉周某、朱某,周、朱二人同意。饭后四人途经一小巷内,周某、李某、朱某先后对刘某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李某明知刘某单肩包内装有财物而指使朱某强抢,朱某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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