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取走他人在自己卡内存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正文】

取走他人在自己卡内存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作者:黄国盛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363000
持卡人   使用人   存款   占有  

摘要:刑法所保护的存款占有,一是银行的实际占有,二是持卡人法律上的占有,此外并无其他受刑法保护的存款占有权利。占有银行卡及密码,虽然对存款权利的行使非常重要,但只是具有支配和控制存款的可能性,不改变银行实际占有存款和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存款的状况。持卡人利用存款权利人的身份申领新的银行卡,重新确立存款实际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存款的行为,并不侵害租赁或者借用账户存款的第三人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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