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正文】

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作者:周珊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300350
绑架罪   情节较轻   一次性注射器   赶集网   作案工具  

摘要:[案情]2014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董某在某小区租住处,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并准备了匕首、尼龙绳、口罩、帽子、一次性注射器、"陆眠宁"注射液等工具伺机作案。后于2014年2月8日,通过浏览"赶集网",将"做兼职模特"信息的刘某(女)锁定为绑架目标。犯罪嫌疑人董某联系刘某,谎称欲聘任刘某为模特,许诺工作报酬每小时2000元,并约定见面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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