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往往同时具备欺骗与胁迫的双重属性。此种情形下的行为定性,在理论上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以刘某等敲诈勒索案为中心,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欺骗与胁迫并存情形下的索财行为定性进行探讨。鉴于行为人编造自己无法控制的恶害,并以此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情形在教义学上已有定论。[1]本文试图讨论的主题,仅包括行为人虚构自己能够控制之恶害这种单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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