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持枪杀人案中杀人故意的审查判断——以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正文】

持枪杀人案中杀人故意的审查判断——以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

作者:吴超; 白雷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0008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102200
持枪杀人   故意杀人   审查判断   啤酒瓶   铅弹  

摘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王某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底分手。分手后,陈某某曾多次驾驶承包的出租车到王某公司纠缠。在得知王某的同事经常带王某去酒吧后,其担心王某被带坏,于是想找机会吓唬王某,让王某离开公司。11月4日前后,陈某某从网上购得气枪一支、铅弹九百余枚,组装好后,其曾以将空啤酒瓶放在20米处用气枪射击的方式试枪,得知枪声大、后坐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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