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不能用预判的应然情形作为定案证据 【正文】

不能用预判的应然情形作为定案证据

作者:张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预判   应然   证据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据以定案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的标准首先要求在案相关证据是客观现实存在的、是实然状态的,不能把预判必然出现的情形作为证据,不得把应然的状态作为证据,否则就无法实现"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也就无法实现证据的"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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