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伪造社会调查报告行为的刑事法规制 【正文】

伪造社会调查报告行为的刑事法规制

作者:栾驭; 焦武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社会调查   司法秩序   证据属性   规制  

摘要:伪造社会调查报告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并应当根据伪造的主体、意图、行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律属性,细化社会调查的内容,理性对待伪造社会调查行为的刑法规制,才能避免社会调查适用中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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