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案公诉意见书 【正文】

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案公诉意见书

作者:李毅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处
公诉意见书   景洪市   定罪处罚   犯罪事实   酌定从重  

摘要:<正>[基本案情]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庆、罗某二人共谋出资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海洛因运输回重庆贩卖,由张某庆负责去缅甸找上家购买海洛因并运回重庆,由罗某负责在重庆销售。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庆安排其前妻被告人瞿某驾驶面包车在前开路探查,被告人张某庆与其侄子张某元驾驶另一小车携带海洛因一块(约350克)尾随其后,由瞿某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检查站的情况。次日,张某庆、张某元将上述运至重庆市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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