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利用“作弊器”操纵游戏机赢钱的行为性质 【正文】

利用“作弊器”操纵游戏机赢钱的行为性质

作者:高鹏; 魏素煜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胜率   行为性质   行为对象   盗窃犯罪   犯罪对象  

摘要:<正>[案情]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盛某、王某在某游戏厅内玩电子游戏,因多次输钱,两人便产生了利用"作弊器"操纵电子游戏机赢钱的想法。2013年6月12日,盛某、王某趁游戏厅管理员不注意,将"作弊器"安装到游戏机内。之后盛某、王某利用"作弊器"相互配合,控制游戏机的胜率,异常提高自己在游戏机上的得分,并用取得的分数在游戏厅柜台兑换成3600元现金。本案的定性存在构成盗窃罪和涉案金额达不到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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