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时效制度在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认定中的应用 【正文】

时效制度在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认定中的应用

作者:黄福涛; 白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挪用资金   时效制度   挪用公款罪   司法机关   强制措施  

摘要:<正>本文案例启示: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挪用之日,截止时间是挪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因不可抗力使挪用人不知归还、不能归还;被害单位承诺及司法机关介入可导致三个月期限中止。挪用人在三个月期限内归还所挪款项;被挪用单位承诺及挪用人死亡可导致三个月期限终止。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四百多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具有特殊的犯罪结构和入罪条件,尤其以时间长短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尺度,显然是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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