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对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入审理范围 【正文】

对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入审理范围

作者:秦志松; 赵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中心医院   人身损害赔偿   新桥医院   处分原则   卫生主管部门  

摘要:<正>案名: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基本案情]2008年3月7日,C市F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对患有心脏病的李某实施了射频消融手术,术后李某病情未明显好转。同年4月2日,中心医院将李某送到新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7天,花费4505.5元。后李某又返回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出院时李某还有33087.64元医疗费尚未结清。同年4月22日,中心医院与李某达成协议:中心医院补助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李某第二次鉴定费用10000元,在今后卫生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后再结算。2008年8月12日,李某以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将中心医院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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