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试析高利转贷行为的非罪化——以隙某、周某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案为例 【正文】

试析高利转贷行为的非罪化——以隙某、周某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案为例

作者:蒋涤非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转贷   社会生活经验   行贿罪   法治进程   犯罪化  

摘要:<正>历经百余年的法治进程洗礼,当下中国,罪刑法定已成为一种社会常识,尊重法律、解释法律也已然成为了法律人士的基本生存方式。但是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些行为,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继续犯罪化不仅不具有合理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由于立法条文的制约,对于这些行为,仅仅立足于法律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上"非罪化"予以排除。现行《刑法》第175条第1款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就是这样一种应该予以非罪化处理的行为。一、对案件本身的一个基本认识本案中,隙某事后收受"好处费"、"利息分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某构成行贿罪。对于此点,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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