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性保健品”涉假药犯罪问题的处理 【正文】

“性保健品”涉假药犯罪问题的处理

作者:欧阳文芊 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性保健   入罪   无证经营   社会危害性   主观故意  

摘要:<正>本文案例启示:"性保健品"可以成为假药犯罪的对象,行为人只要认知到其所卖的"性保健品"具有药的特性功效,且确定是假药、可能是假药,或可能不是真药的,均可认定行为人具备假药犯罪的主观故意。基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成本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性保健品"涉假药犯罪的入罪标准应低于一般的假药犯罪。[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3月14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在叶某无证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查获其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由西藏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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