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事出有因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定性 【正文】

事出有因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定性

作者:高蕴嶙; 周玉玲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40006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401220
行为定性   民事证据   伪造   赔偿损失   传销组织  

摘要: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刘某的下线相继加入刘某的传销组织.每人入会时各交纳了21万元的入会费。2010年初.该传销组织无法继续进行并予以解散.张某等四人便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或让刘某交出其上线。刘某既无法找到其上线也不愿意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于是刘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及住址以躲避张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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