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有因“留置”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文】

有因“留置”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刘光明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55400
回收货款   行为   留置   销售主管   销售货物  

摘要:[案情]马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负责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2012年11月份,公司总经理曾某找到马某,向马某借款50万元,使用期限一年,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2013年5月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濒临倒闭。马某担心自己的借款"打水漂",于是将刚刚收回的53万元货款私自截留作为还款和利息。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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