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篡改获知的技术信息谋利的行为定性 【正文】

篡改获知的技术信息谋利的行为定性

作者:孙永记; 王建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450000
技术信息   行为定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   谋利   篡改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造成的损失宜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获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后,盗接互联网重新改写预设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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