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相应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简称为“《旧法》”)对证据种类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的意义进行了完善,此对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深远.然而,源于相关规范的支持机制未能同时跟进和完善,该处修法的目的和意图是否能顺利实现值得商榷,而从如何赋予辩方单独获取的“鉴定意见”之证据能力这一问题,则可窥见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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