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逮捕阶段控辩结构均衡化保障机制探究——以逮捕阶段律师辩护权保障为视角 【正文】

逮捕阶段控辩结构均衡化保障机制探究——以逮捕阶段律师辩护权保障为视角

作者:王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100025
刑事诉讼结构   审查逮捕   律师辩护权   均衡化   保障  

摘要:“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控辩关系则是诉讼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直接决定着诉讼结构是否均衡、公平.典型的“诉讼结构”和“控辩关系”概念用于审判阶段,在审查逮捕阶段极少提及,这主要是因为在旧刑诉法的背景下,逮捕阶段隶属于侦查阶段,其程序本身具有“行政化”、“追诉化”的特点,加之旧刑诉法中并未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审查逮捕阶段的控辩关系自然无从谈起,“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就更是空中楼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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