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代购部分用于自己吸食的行为定性 【正文】

代购部分用于自己吸食的行为定性

作者:刘吉如; 孙铭; 习明 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410004;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422001;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416000
行为定性   海洛因   公安机关   吸毒者   牟利  

摘要:一、基本案情 周某是吸毒者。2012年6、7月份委托向某帮其购买海洛因.向某受周某委托后每次在何某处为周某购买0.05—0.1克海洛因.先后购买了50余次共计约3克。周某每次将其中一小半分给向某并与向某一起在向某的住所吸食.公安机关抓获了向某和周某,向某供述其代购的海洛因均如数交给了周某。自己没有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牟利,何某没有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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