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两种结构形态的并存。决定了死刑案件裁判不仅存在基于案件法律结构而进行裁判的法理学模式.也存在基于案件社会结构而进行裁判的社会学模式。法理学模式对每一个案件的评估都是对法律条文的运用,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所有案件;而社会学模式则认为,法律是可变的,随着案件各方社会特征的不同而不同,由此造成裁量中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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