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若干问题 【正文】

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陈忠博; 裘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311100
吸毒罪   他人   行为人   犯罪预备   成立范围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是一种行为,而非状态。容留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而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仅存在既遂形态。行为人提供场所。被容留者进入该场所.或者被容留者进入某一场所后行为人取得该场所的支配、控制权时。即为容留的着手。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教唆犯与帮助犯,其中帮助犯应当严格限制其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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