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正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侯国松; 谢福春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1000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拆迁公司   犯罪嫌疑人   城镇开发   综合开发  

摘要:[基本案情] 1994年至2011年4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其中戴桌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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