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案情] 1994年至2011年4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其中戴桌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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