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人质型绑架罪主观目的的构成 【正文】

人质型绑架罪主观目的的构成

作者:立克幸义; 周科楠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610036
绑架罪   人质   主观目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目的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不是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是为了利用第三方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迫使第三方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即人质的安危是行为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妥协的介体。同时,基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并不要求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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