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正文】

挪用公款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

作者:侯亚萍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465300
挪用公款罪   个人利益   利益因素   单位利益   个人行为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则不要求具备“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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