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提供手淫服务能否认定为 【正文】

提供手淫服务能否认定为

作者:万建成; 张云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100043
服务   手淫   否认   按摩师   非法利益  

摘要: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浴池的实际经营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同意店内两名女按摩师A和B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包括与客人性交和按摩客人生殖器(‘手淫’)两种方式.价格分别为400元一次和200元一次,并与女按摩师约定每次对半分成。2012年4月某日1时许,两名男青年张某和魏某到该浴池洗澡后向王某提出做按摩,王某便将二人分别带入包间,并通知女按摩师A和B为二人服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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