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行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之区分 【正文】

行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之区分

作者:王海东; 封景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063000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   共犯   春季招生   领导关系  

摘要:一、基本案情 某高校在2008年春季招生期间,吴一、孙二、张三、李四、王五想到该学校上学,但该五人不符合招生条件,李四听说其朋友张某(男,系该校的毕业生,现早已参加工作)与学校负责招生的领导关系很好,于是此五人找到了张某,请张某帮忙办理上学事宜。张某同意帮忙,并联系了负责招生的校领导李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