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村小组长挪用代为保管合同押金的行为定性 【正文】

村小组长挪用代为保管合同押金的行为定性

作者:黎萍; 刘富开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343100
行为定性   保管合同   村小   押金   村民小组  

摘要:[案情]张某是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张某、王某(村会计)及李某(村出纳)代表村小组与陈某、周某签订了一份林木转让合同,并收取了五万元押金,因村小组未办银联卡,钱暂存在张某的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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