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帮助犯如何处理 【正文】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帮助犯如何处理

作者:吴才文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353000
犯罪故意   帮助犯   党支部书记   非法集资   经营业务  

摘要:[案情]从1997年至2008年底,王某在福建省邵武市以从四川省绵阳市贩卖冷冻猪脚等副食品到福建销售为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当地群众许以高额回报非法集资.并用后续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及高息。案发时已向64人非法集资共计46545.36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10283.29万元人民币。王某在开始非法集资的时候就邀请绵阳市某学校党支部书记黄某、绵阳市某计算机厂副厂长沈某每年以四川省发货公司的总经理、书记的名义到邵武市与主要投资人见面.或从四川省打电话给邵武市的主要投资人,让投资人相信其在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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