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认为.可以为犯罪的死刑适用确立以下两项原则:第一.基于责任主义的限制。只有极其严重的犯罪才具备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而考察犯罪的严重性,主要是从实质意义上考察犯罪行为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程度:第二。在责任主义确立的范围内.可以考虑死刑预防犯罪的作用。但一般预防应优先采取措施提高刑罚的必然性、提升刑罚的可感知程度.特殊预防应优先考虑改善死缓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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