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徇私枉法罪中“徇私徇情”的法律定位及修改建议 【正文】

徇私枉法罪中“徇私徇情”的法律定位及修改建议

作者:李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 100040
徇私枉法罪   法律定位   徇情   改建   司法工作人员  

摘要:《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