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称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作出规定。从类型计划到一般条款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保持了法典的简洁;另一方面,一般条款可以避免具体列举引起的法律的僵化,保持法律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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