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文】

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王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故意毁坏财物罪   委托管理   耕地整理   承包地   经济作物  

摘要:[基本案情] 村民陈某承包的土地期满后,村书记李某与村长张某同意陈某继续耕种其承包的土地,并代表该村与陈某签订了“委托管理耕地协调备忘录”,约定在该村管理范围内调拨15亩荒地有偿提供给陈某使用。15亩承包地到位后,陈某发现已被同村的郑某抢种2亩左右,向村书记李某及村长张某反映未得到解决,陈某也抢种了同村柯某的土地。该村为平息纠纷,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将此15亩土地铲平后重新分配给村民,李某与张某在会上未向村干部通报陈某己承包这片地。在铲地那天李某叫张某去雇请铲车铲地,造成陈某在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被毁坏,经鉴定农作物损失的价值为12130元(其中经济作物损失5330元,耕地整理劳务损失6400元,挖浇水坑劳务损失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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