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无逮捕必要”的条件 【正文】

“无逮捕必要”的条件

作者:杜学栋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114031
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   法律文书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批复法律文书中,《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有“无逮捕必要”一词经常见到。“无逮捕必要”这一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无逮捕必要”,那就不批准逮捕,从而产生了“无逮捕必要”一词。“无逮捕必要”与“有逮捕必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还是不逮捕是在强制措施上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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