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游轮乘警与窃犯勾结如何定性 【正文】

游轮乘警与窃犯勾结如何定性

作者:陈启平; 周一志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40400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404000
游轮   勾结   有限公司   打电话   作案  

摘要:2004年9月10日,在某游轮有限公司船上担任乘警的刘某、黄某结识了在长江某段江面的游船上行窃的许某。12日晚11时许,许某准备搭乘刘某、黄某担任乘警的游轮行窃,便打电话给刘某、黄某,得到二人的同意。许某登上游轮后,刘某就叫他到乘警室去,在乘警室里,许表明其想在船上行窃作案的意图,并表示钱财到手后大家平分,得到刘某、黄某二乘警的同意,但他们要求许某作案时不能使用刀片。许随即到船舱搜寻作案目标,在一舱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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