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现金15万元,为开发商谋取了减交委托拆迁费等利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受贿款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全盘翻供,辩解说受贿款全部用于单位的公务支出。其辩护人也提出:应从起诉书认定的受贿数额中减去辩方提供发票所载的“用于公务支出”的12万元,按受贿3万元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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