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虚设公司后进行犯罪活动行为的定性 【正文】

虚设公司后进行犯罪活动行为的定性

作者:陈冬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河南检察官职业学院450000
虚设公司   犯罪活动   定性   行为   表现形态  

摘要:虚设公司是指所设公司虽然已经表面合法成立,但是实质没有合法成立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虚设公司有以下的几种表现形态:股东虚设、资本虚设、章程虚设等,[1]其中以股东虚设和资本虚设而成立公司进行犯罪活动较为常见.股东虚设是指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少于法定的最低人数或是多于法定的最高人数、或是虽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但是资格上存在欠缺以至于股东形同虚设.在我国的法定实缴资本制度下,资本虚设的情况一是金额虚设,即股东实际没有交付出资、实际交付的出资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或是没有达到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情况;二是价值虚设,即股东交付出资物的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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