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收受本单位公款该当何罪 【正文】

收受本单位公款该当何罪

作者:张现明; 杨俊超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1600
单位   公款   工程队   2003年   2004年  

摘要:[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均系某市建委主任和副主任.2003年市建委准备扩建办公楼,某工程队为揽到该工程,送给李某2万元,另送给具体主管该工程的王某5万元.2004年初工程结算完毕后,李某得知王比自已多得3万元,便去找王某,王忙答应让工程队再弄3万元给李.但当王某找到工程队负责人时,该负责人以"已结算完毕,手头无钱"为由婉拒.王某遂以追加工程款为名,让工程队出具收据后,亲自到本单位财务提出5万元现金,以工程队名义送给李某3万元,自留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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