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此案应如何定性 【正文】

此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陈瑜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提前还款   借款   签字   内容   认可  

摘要:[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2年2月向陈某借款11万元.同年4月,李某向陈某提前还款1万元.在还款的同时,李某书写了一张内容为"收到李某还款1万元"的收条,由陈某在收条上签字认可.在同年6月借款到期以后,陈某向李某催款,李某未还.过后,陈某又让其妻子黄某到李某处催款.李某对黄某说,他己还清了全部的11万元借款,并拿出一张收条作证.收条内容为"收到李某还款11万元",上面还有陈某的签名.经查,这张收条就是李某在归还1万元时写的那张收条,在陈某签字后,李某私自在收条上的"还款"和"1万元"中间加了一个1,通过变造,使得黄某误认为其已经归还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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