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向被劫持者本人勒索钱财是否构成绑架罪 【正文】

向被劫持者本人勒索钱财是否构成绑架罪

作者:王富强; 刘兰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张某   绑架罪   构成   性关系  

摘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柳某于2004年3月底,多次预谋,欲对在某桑拿浴室里从业的按摩女马某进行敲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柳某伙同另二名被告人冒某、潘某趁马某和另一按摩女苑某下班回家之机,将马、苑二女骗至被告人冒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内予以控制后,以柳某曾与马某发生过性关系、被马某传染上性病为由,对马某进行殴打,并向马某、苑某二女勒索钱财.马某因长时间被张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且又遭到殴打,被迫同意给付人民币15000元及自己颈项上佩戴的铂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并于当日7时左右打电话到湖北老家;以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叫家人汇人民币15000元至被告人张某指定的信用卡帐户上.四被告人于当日14时许将钱取出后才将马、苑二女释放.后四被告人将勒索的钱财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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