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以暴力毁坏他人财物勒索钱财应如何定性 【正文】

以暴力毁坏他人财物勒索钱财应如何定性

作者:范树荣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财物   暴力   首先   定性  

摘要:[基本案情] 2004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窜到某大酒店三楼啤酒机游戏室,以曾在该游戏室输了3600元为由,首先用脚踢烂了啤酒机吹球的玻璃罐后,又冲到吧台用手指着收费员周某的脸说:你们啤酒机有假,我数十下,把3600元钱退给我,否则,我就要杀人.说完后左某见无人理睬,就开始数数,边数边抱起啤酒机的电脑显示器往地下砸,数到7时已砸坏了7台显示器,老板罗某见状被迫承认给钱,便从朋友处借来3600元钱交与周某拿给左某.左某拿到钱后,又砸了2台显示器才离开.10多分钟后,左某害怕罗某报案,又返回该啤酒机游戏室,把罗某从3楼拉到2楼,并对罗某说:随便你们做啥子都可以,到派出所都不怕,后被人劝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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